返回第166章 166.法律的体现(2 / 2)东京警察非正常升职记首页

栗本薰所犯的是杀人罪,而杀人罪的定罪,其依据有两点。

首先,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杀人罪属重罪,在死刑范围之内。

第二,日本死刑量刑需要参考“永山基准”。

“永山基准”来自1968年的永山则夫持枪连续杀人案,当时只有19岁的犯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用在美军基地偷来的左轮手枪射杀四人,被捕后一审宣判死刑。

但永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后,东京高级法院于1981年做出新的判决,考虑他犯案时尚未成年日本法律规定20岁成年,且态度已发生变化、家庭状况的影响太深、有了配偶等综合原因,判处他无期徒刑。

不过事情再次产生转变,日本检察官提出上告,希望恢复对永山则夫的死刑。经历了一系列法庭辩论后,最终他还是于1997年8月1日被执行死刑。主要原因是家庭身世等情况不直接导致杀人动机。

此后,这一案件成为日本死刑量刑的重要标准,也就是“永山基准”了,具体基准内容如下:

犯罪性质

犯罪动机

犯罪现场状态,特别是对杀害方式的主张和残忍程度。

结果严重性,尤其重视被杀害者人数。

遗属受害感情

社会影响

犯人的年龄

前科

犯案后的表现

不过“永山基准”的应用一直处于变化中。

栗本薰方案的动机起源于她童年不幸的经历,这是她的可怜之处。

但这可怜之处不是它可以用来肆意谋杀生命的借口和理由。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大错已铸成,不是想改过自新就可以的,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是自古以来的因果报应,也是法律的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