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六十章:第三次发,再禁不写了(1 / 2)人刚穿越,开局就要和张三打官司首页

本章改了两次被禁了三次,实在搞不懂废卢机制。

只能用谐音字再改一次试试,有括弧的词语都是谐音字。

回到事务所里,张伟心情大好之下。

直接打开电脑,开始了今天的直播。

没有过多废话,只是和粉丝们聊了十多分钟。

张伟便开始了抽取幸运观众环节。

很快就抽到了一个名为三口之家的幸运观众。

对方接通了张伟的语音聊天请求,率先开口询问道:

“张律师,我想和你请教一下衙门刑事处罚条例中规定的,关于(从浑)罪方面的问题。”

张伟:“可以,你请说。”

三口之家:“根据衙门的刑事处罚条例规定。

有另一半而(从浑)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接浑的。

送银手镯一副,奖励二年以下包吃包住。

“没错吧?”

张伟点点头:“没错”

三口之家:“那么请问张律师,这个刑事管理条例中。

不允许有(从浑)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张伟:“有另一半的人,又与他人(接浑)的(从浑)行为。”

“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的(浑因)关系。”

“按照一个人在一时段内,只能有一个另一半的要求。”

“已经有另一半的人,只能在(浑因)关系终止。

即另一半死亡,或依法(离浑)后再行(接浑)。”

“否则就会构成刑事管理条例中,不允许有重复(浑因)关系的情况。”

“以此可以看出,想要构成违反刑事管理条例中的不允许(从浑),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存在有效的(浑因)关系。”

“二是有了另一半的人,又再次与他人(接浑)。”

“另外重复的(浑因)关系有两种类型:”

“一是法律的重复(浑因)关系。

这是指已经有另一半的人,又与他人登记(接浑)的行为。”

“二是事实的重复(浑因)关系。

这是指虽然没有经过(接浑)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不允许有重复(浑因)关系的罪名。”

“比较侧重于对当事人主观故意,恶性行为的惩罚。”

“犯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的,则不构成该罪。”

“也就是说犯罪的人必须是有了另一半,而又故意与他人再次(接浑)。”

“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接浑)的行为。”

“如果第三人在不知道他人已经有另一半的情况下。

而与之(接浑),则并不构成不允许有重复(浑因)关系的罪名。”

“另外第一个与之(接浑)的原配,同样也不会构成(从浑)罪。”

三口之家:“张律师我还有一个问题。”

“没有领证的事实(浑因)关系,法律认可吗?”

张伟:“事实(浑因)关系,其实就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如果没有进行合法的(接浑)登记。”

“在法律既不保护其夫妻关系,也不保护其财产。”

三口之家:“感谢张律师的详细讲解。”

“那么如果根据你说的情况。”

“假设我同时娶两个老婆,但是都不领证。”

“这种情况下我一是没有登记,(浑因)关系并不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我的(浑因)关系是无效的。”

“那就自然也无法构成(从浑)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存在有效的(浑因)关系。”

“二是我是同时娶两个老婆,在“娶妻”时并没有先后之分。”

“那就也无法认定哪一个是“原配”。"

“同样也就不构成(从浑)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有了另一半而又与他人(接浑)。”

“如此说来,我同时娶两个老婆的行为,并不构成(从浑)罪。”

“是不是也就不犯法?”

三口之家这个问题一出来,顿时把张伟都问蒙逼了。

这是来考他水平来了。

其实三口之家问的这个问题,在14年有过案例。

当时一个男的就是同时娶了两个老婆。

在家里办婚宴,最后被人举报了以后。

等衙门过去调查时,人已经跑了。

后来衙门查(浑因)登记记录,发现男的并没有(接浑)记录。

由于(从浑)属于自诉案件,在没有实际证据,同时也没有转为公诉之前。

衙门必须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所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衙门并不可以直接介入这个涉嫌(从浑)案的侦查。

所以人跑了以后,在找不到人,衙门又无法侦查的情况下。

最后的结果就是不了了之。

以此来看这种操作似乎确实如此,成功的钻到了法律的漏洞。

但这其实有很大的侥幸情况在内。

一切的前提就是,你必须要保证法院不会对此进行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