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十六章 代理知县(2 / 2)大明提刑官首页

什么人有资格成为代理知县?

督抚派员代理知县不能想当然耳,本来按照制度,知县出缺到底有谁委署,其权力在该省的布政使。但实际上却是督抚说了算。雍正帝在一道上谕中就说:“属员缺出,委署虽由两司详请,其实巡抚操其权。”

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布政使强势,非要坚持以某人委署知县,那么督抚也无可奈何。这样的例子也是有的,但基本上布政使不会因为这样的小事与督抚唱反调。

既然是委署,那么肯定会有一个时间限制。按清制,委署的州县的期限为一年。这期间,督抚必须要向吏部题请,将应升人员题补,待吏部议准后即可放缺。

可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督抚为了调剂属员,往往于知县出缺后不予正式题补、调补,而以不合资格的候补人员乃至实缺官员署理。针对这种情况,吏部于乾隆四十二年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委署正印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将该督抚参奏议处。

此外,督抚对于委署官员负有任用和监督之责。如果该员委署之后,贻误地方政务或是出现一些重大失误,而督抚又不行究参,那么就要按照不揭报劣员例给予处分。

至于委署知县的资格,吏部同样也有详细的规定。知县一旦出缺,如果是事简的县则有现任州县官兼署,意思是指由临近的知州、知县兼管;或是以未曾署缺、缺乏经验的候补人员署理,因为是简缺知县,其目的也是为了让候补人员有一个历练的机会。

如果是要缺知县,那么就必须是由品级高于或等同于知县的的别府佐贰署理。比方说福建泉州府南安县知县出缺,则由泉州府以外的佐贰同知、通判委署。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得委任县佐杂官署理知县。这是因为清代品级较低的县佐杂官一般都不是正途出身,这些人素质总体不高,且朝廷对他们都有歧视,所以明文规定这些人不能署理、代理知县。

关于这点,道光皇帝有一道上谕说得很清楚:

近来各省代理知县,每委府经历、县丞及州判等官,甚至终年累月,并不更换。此项人员非正途出身,向少怀芳履洁之人,委以重任,往往巧取民财,任纵家丁差役,弊端百出……嗣后,遇有州县缺出,不得滥用佐贰佐杂官署理。

说到这里基本就理清了思路,清代的知县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是可以行文督抚衙门马上离职的,而作为佐杂官,按照制度则不能代理知县主持政务。

所以实际操作当中,曾御史的这个要求,多少让杨津正,显得有些不可思议,连忙微笑着推辞说道:

“学生只不过是区区一个举人,哪能担此重任呢?!还请御史大人收回此命,另改贤员充任!以免他日朝廷追究起来0,你我二人对我解释不清楚!”

曾御史微微沉吟一番,有些为难的摇了摇头:“按照规矩来讲,如此操作确实有些不大妥当,可我的难处你或许不知!如今各地官员缺口巨大,邻近的州县尚且官员有些缺口,更不要说另外调遣贤良官员前来兼任了,再说时间上也有些赶不及,本官看你破案如神,这才破格提出这个要求,希望你不要推辞啊!至于朝廷和吏部,以及承宣布政使司衙门,本官全会书信通知!这个你无需担忧,尽管暂时兼任知县一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