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面的记载看,与宋朝比,元朝对私杀牛的刑罚有所减轻,只是杖责一百七。对合法杀牛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对“老病不任用者”,在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后可以宰杀。对宰杀后得到的牛角牛筋要上缴官府。在元末元顺帝时期,他曾下诏:“盗牛马者劓(割鼻)。盗驴骡者黥额(刺面额涂墨),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对盗牛马的刑罚作了进一步明确。
在食用牛肉方面,由于统治阶级蒙古人和社会中上层的色目人都喜欢食用牛羊肉,主要是羊肉,这一时期的饮食风气出现了不少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的菜品。《元典章》记载,元初时“内外官员士庶之家,凡是婚姻庆贺一切宴会,往往宰杀马牛食用”。《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是元末明初人,虽是以北宋为故事的时代背景,但书中的食用牛肉却是以元朝实际情况为底本。因此,书中出现多达30多次吃牛肉的情节也不足为奇。
明清时期:对宰杀耕牛的限制进一步放松
在明清前期,对宰杀耕牛的限制曾进一步收紧,但是到了明清后期,对宰杀耕牛的限制进一步放松。按照明朝初年的法律,屠宰耕牛也是犯罪行为:“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的,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的,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
《大清律》中有明文规定,“若故意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
由此可见,杀害他人牲畜罪远比自家宰杀要严重得多,轻则体罚,重则徒刑一年半,至少也要减价赔偿。但是,对那些老病耕牛,在经过官府报备后,还是可以合法宰杀。清朝《归田琐记》中记载:“(乾隆时期)达椿善啖,“家甚贫,每餐或不能肉食,惟买牛肉四五斤,以供一饱。”可见当时牛肉是穷人果腹之物,价格不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官方对私杀耕牛的限制愈发力不从心。到了清末年间,清政府对“宰杀马牛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新订的律法减轻了宰杀牛马的罪刑,将许多体罚改为罚金,而且罚金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制定。
进入民国后,保护耕牛的法令几乎形同虚设,食用牛肉大行其道。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业化早期,缺乏机械化农具,对保护耕牛还是相当重视,但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农业机械化迅速普及,人民对食用牛肉的需求不断增加,牛肉早已走入了千家万户,许多牛肉菜品风靡全国,这也使得对牛的利用回归本源,幻化为饕餮盛宴,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唯独遗憾的是,那往昔司空见惯的田园牧歌,却是难觅踪迹,逐渐消失在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之中。
畜力是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最为重要的动力,而用牛来耕地最为便利,因此用牛耕田最早且最为普遍,因其广泛使用,牛便被称为“耕稼之本”。因而古人称:“有田无牛犹之有舟无楫,不能济也。”西周的《礼记》曾云:“诸侯无故不杀牛”,除了必要时的祭祀和会盟,诸侯在平常事日也要受礼法约束,不得妄杀耕牛。
对于与耕牛的保护措施,不同时代有着他们各自的特点。千百年来王朝不断的更迭,可对耕牛本身的重视程度却出奇的一致,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当时统治者们“使民尽力于地力”的政策,最为重要的是耕牛的确很便利,付出的成本也远比人力水力更节约成本,有利于古代社会制度下国家的健康发展。
不同朝代保护耕牛的政治和法律手段
1、唐代以立法确定耕牛保护并且赠予耕牛提高生产积极性
在唐代,统治者重视农业,因为常年的对外战争,隋朝年间民间富庶景象到了贞观初年十不足一。贞观初年民间天地多有荒芜,农民躲避战乱,隐瞒户口,土地荒置,面对此种情形,太宗专设劝农使,专司农业耕种,同时发布均田令,为无地少地者提供土地耕种。
太宗李世民曾下诏说:“牛之为用,耕稼所资,多有宰杀,深乖恻隐”。
由于耕牛和土地此时变为了为国家授予,所以严禁私自宰杀耕牛。同时太宗又派人编撰法律,明确对宰杀耕牛按律判罪,使百姓知晓宰杀耕牛犯法,从而保障耕牛数量,保证粮食生产。
《唐律疏议》卷“厩库律”规定妄杀耕牛未报者,徒一年。”私自宰杀耕牛近乎等同于官吏贪污而被流放的罪罚。同时《唐律疏议》卷 15《厩库律》又有记载:“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其畜产欲觝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此意大致为若是牛导致他人财物损失,主人减价赔偿,若是造成人受伤,才可杀掉耕牛。对牛如此保护,足见对此的重视。
由于农户拥有土地的数量增多,且严禁买卖,又由于人口的减少,而土地的耕作量较大,因此,便需要耕牛来帮助实施,耕牛只吃草类作物,且温顺易于操控,力气又大,吃苦耐劳,便被专门用作田间劳力,用以生产。
由于唐朝初年轻徭薄赋,政府鼓励耕作,一旦有流民入户,不仅可以获得土地,官府还免费赠予耕牛助其劳作,这才有了贞观后期较人民生活逐渐改善的情景,正是对农业生产重视,对耕牛耕作的重视与保护,贞观之治才成当今的美谈。
2、宋代律法对耕牛保护更为严苛且有租牛制度保障生产
宋代对于耕牛的保护力度更是高于唐代律法,《宋刑统》中规定“臣等参详,今后若有盗官私马牛杂畜而杀着,或因仇嫌憎嫉而潜行屠杀者,请并为盗杀之。”
对于伤害耕牛的举措,全部判为重罪处置。耕牛,在宋代,近乎拥有一个正常类人的权益。正是由于对耕牛如此重视和推广,使宋代虽然小于前朝的面积可粮食产量仍旧巨大,粮食的大量生产推动了宋代农业经济发展到一个巅峰。
在宋代,有着一项特殊农业政策——耕牛扶持政策。这种政策正是在农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新形势。政府出租耕牛给农户。在宋代由于兵、匪、牛疫等一系列原因,农户时常会出现缺少耕牛现的现象。对于数量巨大的无法添置新牛的农户,政府便时常将官府养殖的耕牛出租给农户,农户借此进行耕种,实现粮食生产,农民获取后的粮食在按一定比例付给官府。
出租耕牛政策具有特定的用户,官府耕牛出租给屯田军营,或者贫困地区的散户或者贫农。对于出租耕牛,就好似现在国家的脱贫政策,给予部分地区农民特殊的政策,促进他们增强抵抗灾难的能力,推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复苏。对于此种“扶贫”其内容虽然有些单一,未做到因地制宜的发展,但在当时封建小农经济中,耕牛可以作为最为高级的生产工具,并且的的确确产生的很大的作用。
宋代役法多以家产数额的多少作为判定家产等级的依据,家产等级高,那么所负担的赋税就重,时常导致倾家荡产,极大的影响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而仁宗年间,曾下旨允许不将耕牛数量,农具数量列入财产名单,从而推动农业发展,甚至连耕牛的交易买卖也不再收取税务,由此可见,耕牛作为农业中重要工具时刻被政府皇帝所重视甚至时时有政府政策的倾斜。
3、私自杀牛不被允许甚至耕牛年老也不准私杀
《风俗通·怪神篇》引《汉律》云:“不得屠杀少齿”,意思就是说年轻力壮的耕牛禁止宰杀、而到了唐、宋、五代各朝法律都是禁止屠杀耕牛。除非牛是老死或者病死才被允许售卖牛肉。唐宋时期若是耕牛病死老死,都需要到政府报备,经过官府的确认,才可宰杀耕牛,否则一律视为违法。
像《水浒传》中绿林好汉们动辄就让小二上二两牛肉的例子其实根本就是作者杜撰,私自吃牛肉会被严惩,更不要提售卖牛肉了,元代“老病不任用者”,明清“老病不堪为用”者,才许宰杀。
在汉代《淮南子·说山》高诱注云:“王法禁杀牛,犯禁杀之者诛”。妄杀耕牛是要被处极刑,汉朝人口本就稀少,统治者更是奉行休养生息政策,可私杀耕牛却可抵偿一条人命,不可不见汉代对耕牛之重视。就是汉朝官府,也不可私自杀牛。牛肉市场被政府以强制手段控制,牛肉的流通靠的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外力的强力干预。
古时为了保护耕牛的一系列传统,各个朝代皇帝们的出奇统一的政治作秀
《史记》曾言,周武王在每年春分时节也会极为重视“亲耕”这一传统,而从这之后,历朝历代也都极为看中亲耕带来的示范作用,而作为一个好皇帝,亲自进行耕田更是衡量皇帝是否尽责的重要标准。
唐宋明清时期,为了显示农业为立家立国之根本,不仅大力鼓励农桑,甚至连皇帝也要在春分之时走出皇宫,在文武百官和百姓面前扶着牛梨跟着牛一起犁地,《养吉斋丛录》曾记录:康熙四十一年,康熙帝在京南博野视察春耕,曾亲持犁器,一气儿耕了一亩地。当时约有万人观看。以此方式展示皇帝对农业的重视,皇帝还会亲自抚摸牛头,以表示对牛勤恳劳作的赞许之意。
南北地方对于体现耕牛重要贡献的传统习俗。
春分过后,各项的农事的相继开始,时常会有人们利用春分耕作的时间,邻里互相送春牛图、甚至犒劳耕牛等庆祝活动。北方的人们在剪纸上剪出耕牛在田间地头踏踏实实的犁地,还有农夫和耕牛一同在田间劳作的图像,这些就名为“春牛图”。
更有甚者,在田间地头编起来了民谣小调,告诫人们耕牛的重要。有的这样唱:“耕田全靠牛力壮,早栽秧子谷先黄。不怕年中雨水广,牛强总要多打粮。人力强来牛力壮,抢水打田也不慌。”耕牛的存在早已融入了农业生活,无论达官显贵,还是平头百姓,牛就像家里的一份子。在江南地区更是有着犒劳耕牛、的习俗。春分时节,耕牛马上就要开始一年的劳作,牛主人会用糯米团喂给耕牛以此表达对耕牛辛勤付出的犒劳,同时表达对新的一年的期待。
中华民族千年的文明,牛自始至终陪伴着人们经历春夏寒冬,无理论家庭富裕与贫穷,牛一如既往的陪伴在主人的身旁。对于牛的默默付出,往往在诗人眼中,牛是值得赞扬的,很多诗人借耕牛自比,表达自己毫无保留的为了这个国家而默默奉献不求回报的精神品质。李纲的《病牛》如是书:耕犁千亩实千箱,力尽筋疲谁复伤?但得众生皆得饱,不辞羸病卧残阳。以牛耕田力尽来表明自己为国家付出的热忱,不求回报,只愿天下太平的美好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