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U; l! h# C+ \- p0 _* A- ^9 I. ?; c# g 搏斗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只要你的对手可以动,他就能伤害你,所以在你有机会展示你那些酷毙的动作前抢在他前面给予他更多伤害。1 |2 Y0
谎言六:诱捕和剥离
9 W: ]8 h$ T" o" r g: p$ 拔掉毒蛇的毒牙,即缴械,在高等级教学中很常见。学生经常会学习一些精巧复杂的动作来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用空手或者用武器。) p8 j C) }( Q4 j% T# U! Q; I% k+ S5 p$ C/ v
但这有一个问题,要让这些技巧在实战用实用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上我们管这些技巧叫“绿色技巧”,它们在实战中几乎没有使用价值,但对于把学生留住并让他们为学习这类技巧大把掏钱很有效(因为美金钞票是绿的,所以叫绿色技巧)。这种动作必须让攻击者以非常一定的方式进攻,而且你必须处在绝佳的位置。
/ `* H% [) q& J w1 I2 ] O" [8 E 现实生活中,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格斗大师也会告诉你这些动作是纯粹的运气。然而,这些动作经常被夸大以至于更有效实用的动作不被重视。简而言之,这些片面的东西被当做最重要或者最高等级的技艺。你可以说我无知,但在我看来活着回家才是技艺的最好表现,而不是你掌握的那些花俏复杂的动作。
& k* a& Q5 o! P. b* m% y% M0 o" }+ Q7 a I" Y5 S 现实里,除非攻击者喝醉了或者动作慢到让你想打哈欠,不然要抓住他的手然后做那些关节技锁定或者其他控制动作成功几率非常非常小。并且要有效地用单手控制对手疯狂挣扎的胳臂基本不可能。很可能他会挣脱束缚并对你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 K+ @$ e. o1 `# V3 q
8 {6 \& _$ P/ V8 G4 S; _+ k( H( f 这些还让我想起些别的事。我经常看到很多人把重点放在控制对手上以保证安全的近身。残酷的现实是你根本无法在那种距离有效的控制一个人。但你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争取一个转瞬即逝的机会,那就是对所有方位的不完全控制。不幸的是,我已经见过太多人尝试完全控制以安全近身。以我的经验,你根本做不到那种事。你只能创造一个开放的局面,近身然后提防他反击。如果你在那里畏缩不前等待一个“安全”近身的机会,那你在那里等待完美时机时所受的伤害会非常可观。$ |8 t4 n; H; X }0 z" |9现实总是残酷的,有一件事比任何事都重要——除非你喜欢在监狱里和一大帮有纹身的老爷们儿一块洗澡——当你把你的敌人缴械之后,无论是用空手还是用武器,如果你继续用刀攻击他,那就不是自卫了。至少也是企图谋杀,也可能是过失杀人。如果你的律师不太好,法官的心情又有点糟,你可能就会背着谋杀的罪名在班房里呆好一阵了。- a
谎言七:生体力学伤害, q" |* M4 ^. u" N* j0 L
/ E! o) c" }" v" w, p% @ 其实这个话题不应该出现在这里:首先因为我个人尊重BRAM FRANK,其次——就像现实中一样——这个概念并没有错。现实中对筋腱,肌肉和神经的攻击确实有奇效。一次有效地划割可以减弱或者完全摧毁对手的机动能力。关于其有效性我没有任何异议。7 [% m6 O1 ]( U 然而,像JEFF COOPER说的那样,在把事做到六分以前就要考虑考虑十二分以后的事。这句话对于那些只会用枪乱射的白痴和黑帮里的小屁孩来说只是无聊的说教。不过我看到法条里这种技术被那些脑残立法者严令禁止了。显然,在法律上,用致命武器打伤某人和企图杀死某人是没有区别的。
7 p% L* h! M. B" `. ]. k% L j2 u1 E1 j. W" u 在法律定义里,刀是一种致命的武器,把他用在人身上被认定是致命武力,而你唯一正当使用致命武力的可能——在美国的大多数州里——是当你面对“即刻发生的生命威胁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时。换句话说,如果情况糟到你需要用刀来对抗某人,那情况就糟到你需要杀死他。如果你只是想给他留几道伤口,那你就没有正当使用刀的权力。1 x% r- f( y# w) o7 G
1 r& E法律会这么做是因为以前很多的“瞄准他的腿打”的案例留下的后遗症,有人开枪打死了非法闯入者然后告诉警囧察他们只是想打伤入侵者。警方意识到这个理由对所有关于枪囧械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成囧立。而且人在夺取他人性命时会有自然性的犹豫,然而当你心里有“我只是要打伤并赶走他”这种想法时,你就处在一个很危险的法律灰色地带,而如果你用的是刀会让你的处境更为复杂。谨记,刀被公众认为是暴徒的武器。2 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