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63章 检方量刑意见!(1 / 2)律师麻了,你管这叫法学生?首页

严浩点点头:“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张益达拿出一叠材料,朗声念道:“请审判长将七位被告人尽数传上法庭,接下来公诉人将宣读提取笔录。”

严浩准许后。

大约过了三分钟。

法警将七位被告人全部都带上了法庭。

“2010年8月11日晚间,我局值班民警,张大宝,王羲成接到报警,称本县益城大道附近,有一家好兄弟烧烤店发生斗殴事件,张大宝,王羲成接到警情之后,立马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只见一群人(包括张山琛、李思明在内的六名被告人),尽数倒在地上,黄涵正和其女友杨菲菲,站于人群前方,经现场目击者反馈,七位被告人打架斗殴事实成立,起因为口头争执,直至引发斗殴。益城县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2010年8月13日。侦查卷第2页。”

“七位被告人,上述笔录是否听清楚了?有无异议?”

“无异议。”

“辩护人有无异议?”严浩看向辩护席。

“没有。”辩护众人席齐声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宣读抓获经过:2010年8月11日晚间,我局值班民警接到......当即将在场参与打架斗殴的所有人随车带回调查,经查,七位在场人员全部都是本案的斗殴参与人,遂对六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卷第3页。”

“上述笔录,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

“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没有。”

张益达看向审判席,朗声道:“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完毕。”

严浩点点头:“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没有。”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没有。”

咚!

严浩敲响法槌:“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张益达拿出《量刑意见书》朗声道:“审判长、四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益城县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陈山琛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是确实、充分,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陈山琛等七位被告人皆年满十八周岁,且没有任何精神病等症状,七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张山琛等七位被告人,因为场地较为拥挤的原因,双方心生不满,进而纠集起来,发生斗殴。”

“虽事出有因,但双方在后续的过程中,已经存在发生斗殴的故意,其中,双方因酗酒而产生一定的情绪迸发,为争讨一口气,在公共场所(烧烤店)寻求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放任追求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结果的发生,这一行为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符合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最的构成要件。”

“关于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前款之规定,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黄涵正言语不当,率先挑起事端,其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主谋,本院量刑建议为两年半有期徒刑,无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