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67章 当庭加重量刑意见!(1 / 2)律师麻了,你管这叫法学生?首页

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这类罪名在刑法学界还有一个别称。

口袋罪名!

简单来说,没有法条明确规定,看起来又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直接往这两个罪名上套就完事了,总有一点能挂得上钩。

更早之前的,还有所谓的“流氓罪”。

这个罪名因为太宽泛,处罚过于严重,后来就被废止了。

“即便无法用聚众斗殴罪来定性被告人黄涵正的行为,但是本案中,七位被告人的行为,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张益达冷静道。

一个行为触犯多种罪名,这在刑法上是很常见的。

譬如,张三偷了处于心脏病发作状态李四的包,包里除了有现金之外,恰好有李四服用的心脏病急救药,导致李四无法及时服用急救药缓解症状,直至死亡,那么张三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盗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犯罪嫌疑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刑法通常只对其中一个罪名处罚,而且一般只选取较为严重的罪名。

这就是所谓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张益达继续道:“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情况,本案中,被告人黄涵正正是出于上述动机,才引发了接下来的一系列后果。”

“刚才检方所提交的量刑意见,主要是以‘聚众斗殴罪’为基本点出发的,这也是因为除黄涵正以外,其余六名被告人都均已认罪认罚,检方凭着酌情减轻处罚的原则。”

如果按照量刑标准来看,寻衅滋事罪,量刑范围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管制。

而聚众斗殴罪,则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管制。

张益达所提出的减轻处罚,其实并没有问题。

说完,张益达看向严浩:“审判长,关于被告人黄涵正涉及的罪名,检方请求予以更正,检方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对黄涵正提起公诉,现刑期意见由两年半有期徒刑,更正为四年有期徒刑!”

更正罪名!

加重量刑!

这就是张益达的再次反击!

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检方能否在庭审中变更量刑意见,但是,量刑意见却可以依法调整。

如果你说被告人黄涵正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那好!

你说我错了,那我就大大方方的承认错误!

这样一来,我对量刑意见进行更正,没有任何问题吧?

此话一出,底下再次发出了阵阵喧哗!

这......

当庭变更量刑意见?

还能搞这种操作?

底下的律师们都懵圈了。

“这合规吗?当庭变更量刑意见?”有人提出质疑。

“这不是变更,检方很明确说了,这是在为自己的前述意见进行更正,这是在纠错。”张伟冷静道。

“确实,检方在陈述中很大方的承认了自己的失误,出于纠正,这并无不当。”另外一位穿着蓝色衬衫的律师附和道。

这下不好收场了啊!

张益达作为益城县检察院的老牌检察官,应对庭审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