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40章 律师的敲诈勒索案(6)(2 / 2)芦苇之在水一方首页

“对啊,你也查到了,是吧?”杨毅瞄了瞄于波,“你们才要10万人民币,人家可是要了500万美元,最后检察院不还是不起诉?”

“那个我知道,”于波点点头,迟疑着问道,“可是往维权过度上靠,是不是没什么把握?”

“那咱们就把它做把握喽。”杨毅挑挑眉,眼中闪过光亮,“咱们首先确认一下,是不是没有别的办法?”

“是吧。”于波有些不情愿。

“既然没别的办法,我们就得琢磨,怎么在法理上推翻敲诈勒索。咱们别忘了,你们管对方要钱,本身就是维权,过度不过度咱们再说。”

“嗯,”于波再次点头,看着杨毅说道,“那你具体说说。”

杨毅喝了口茶,“这事儿得分两个维度和检察院掰扯。第一个,你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本来就没有嘛。”于波嘟囔了一句。

杨毅笑了笑,继续说道,“你本身就是律师,我就说干货了。关于敲诈勒索罪,必须依靠案件的客观情况来认定,认定的依据有两方面,一是索赔主张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二是索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索赔主张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无论你们的索赔金额有多离谱,都谈不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于波一点就透,眼前一亮,笑着说,“有道理,我真没想到这事儿能倒过来说。”

“这就是法律理解问题了,”杨毅清了清嗓子,“咱们看你们这个案子,你们之所以索赔,是基于对方故意撞车这一先行侵权行为。”

“没错儿,”张程鹏难得插了一次嘴,“我就是气不过,他们先撞车还有理了?”

“你们和对方,实际上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对方已涉嫌刑事犯罪,比如‘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或者‘故意伤害’,你们完全可以控告或自诉;第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对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精神损害,你们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所以,你们并不是虚构事实进行敲诈,是行使合法权利,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你这么一拆分,就太清楚了。”于波压抑着自己的兴奋,他觉得找杨毅找对了。

“所以,无论你们是告发对方刑事犯罪,还是向对方索取赔偿,都是在行使合法权利,既谈不上非法,也不是要故意占有他人财物,谁都不应该挑出毛病。”

“有道理,腰杆得挺直了。”于波夸张地挺了挺腰杆,杨毅和张程鹏都笑了。

“所以,是咱们有理,”杨毅稍作停顿,对着于波挤挤眼,“同时别忘了,咱们又不是漫天要价,这民事方面的猫腻,你比我门儿清吧。”

“对啊,根本就不是漫天要价,我给你们捋一捋啊,修车费、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再加上车辆价值减损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凑合凑合就10万了,可能还不止呢。”于波扳着手指说道。

杨毅心中暗笑,这于波不也挺明白的嘛,怎么事到临头,就先自乱阵脚了呢?“你们和对方讨价还价,也谈这些费用了吧?”他笑着问。

“是啊,”于波叹了口气,“那女的也不白给,从10万拉锯到8万,可是费了不少劲,最后她也认可了。”

“不在于金额的多少,我们必须向检方阐明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杨毅接过话来,郑重其事地说道,“你们和对方选择了自行协商、私了的解决方式,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权利受侵害一方提出多少赔偿数额,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你的意思,是公安知法犯法?”于波有些怔住了。

“你是民事律师,比我有发言权。”杨毅揶揄了一句。

“可是跟公安根本就讲不清啊。”于波无奈耸耸肩。

“这也是现状吧,很多执法的人不懂法,或只懂得和自己有关的一点点法律。公安办案,就看刑法,很少往民法上想,可能他们确实也不懂,也可能是故意装不懂。”杨毅给了于波一个台阶下。

“你说的太对了。”

杨毅不想再纠缠这些,又讲了第二个维度——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即“威胁或要挟行为”。他洋洋洒洒一大堆,主旨讲两个人在索赔的过程中并没有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所以主观上,你们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你们没有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怎么又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于波茅塞顿开,张程鹏也听得喜形于色。几个人又商量了一些细节,起身离开时,刚好是预约的两个小时。

走向停车场的时候,杨毅暗忖,展鹏和王伟一整天都没消息,他们在干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