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66章 事实证据(1 / 2)什么讼棍,我只是普通律师首页

杨龙看向江如风,看到江如风带着笑意的盯着自己,心里面稍稍的有些不太舒服。

按照刚才的陈述逻辑。

王林这个购房者想要赔偿,那必须要有客观性的证据,来证明开发商当初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有欺诈行为。

可...那么多年过去了,还有证据存在?

注意到杨龙惊讶的目光,江如风笑了笑,举手示意:

“审判长,关于开发商在当初签署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性行为,我方申请当事人陈述当初的具体情况。”

“同意!”

伴随着金杰敲响法槌,江如风看向王林,示意其将当时的情况在庭审场上说出来。

王林点了点头,开始描述当时购房过程的情况。

“当时买房子,我记得很清楚,当时的销售和我们说,这个小区的位置和环境不错,以后肯定能够发展起来。”

“还说,开发商是大开发商,资质齐全。”

“当时因为大家一直都觉得预售不靠谱,所以销售再三保证,开发商的资质齐全,还给我看了一些证明什么的。”

“对于这些证明我也不懂,当时只记得大概意思就是开发商的资质很好,买了绝对没有什么问题。”

“我看着那么多人买了,自己也就买了。”

“....”

王林将整个购房经历详细的陈述了一遍。

而且将销售人员当时有欺诈的一些行为的话术都说了出来。

杨龙在听到这些陈述的时候,微微笑了笑。

就这证据?

江如风不知道口供不能够作为直接证据的嘛?

这些口供对于这个案子有什么影响吗?

完全没影响啊。

再说了,销售人员的话,并不代表开发商的欺诈。

有句话怎么来说来着,公司员工的言论与公司无关,并不代表着公司本身。

而且经过那么多年,销售人员早就离职了,对方难道还能够重新找到销售人员确定这件事情吗?

完全不可能。

只要没有客观的事实证据,仅仅依靠他人的口供,这个案子绝对不会判开发商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想到这里,杨龙笑着开口:

“原告方提出的关于当事人口供的证据,没有客观事实的支撑,不能够证明江城致远有限公司在签署合同期间存在着欺诈的行为,这个原告方委托律师应该清楚吧?”

江如风:“清楚。”

“既然清楚,那么当事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江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的欺诈合同事情,我方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杨龙的申请驳回,江如风笑了笑:“被告方委托律师先别着急。”

“我方还没有提交完证据呢。”

杨龙愣了一下,还没有提交完,这什么意思?

还有其他证据?

江如风没有理会杨龙的错愕,而是看向审判台席位:“审判长,我方申请提交新的证据。”

“同意!”

听到审判长的同意,江如风将证据递给了一旁的法院工作人员,随即再次开口:

“我方提交的证据是多年前开发商当初在宣传碧翠小区时的宣传标语以及销售手段。”

“根据证据表明:当初在销售期间,开发商在楼顶挂上了横幅——手续齐全,预售不怕等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