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百六十五章 大结局(上)(1 / 2)大明天启首页

天启二十五年,欧洲战争终于落下帷幕。在大明的帮助下,哈布斯堡王朝受到了比原来历史上更重的打击,而大明的欧洲铁路也正式修筑完成。

欧洲铁路从遇吉城出发,一直到达阿尔赫西拉斯,还有几条支线,分别通向一些比较重要的城市。大明与欧洲之间的商路终于正式连通了。虽然大明铁路的收费极高,但其快捷与安全是海运所不能比的,而且真的算起来,用铁路运输并不会比海运更高,所以整条中欧铁路每天川流不息的火车,在这信息并不畅通的时代,双线铁路使得行车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中欧铁路的畅通,使得从欧洲到亚洲的海运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大量货物都从陆路上进行运输,使得大明仅仅是铁路费用一项的收入,便高达每年纯利润两千万元。如果按照铁路造价来看的话,十年的利润便可以将造铁路所耗费的钱财全部赚回来。

天启三十年,孙传庭成为了内阁首辅。内阁首辅的产生方式依旧是廷推,不过现在加了任期限制,一任是六年,最多可以连任两届。且两届后,不得再将其列入廷推名单。

孙传庭一直干到了天启四十二年初,他之后是卢象升任首辅,而孙传庭则进入了在天启三十九年成立的议院任议长。议院由卸任的官员组成,负责制定法律,负责监督以内阁为首的朝廷各部的预算。

大明在这时正式进入了内阁,议院,法院三方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状态。而皇帝则放下了除军权和情报权的所有权力,不再管理朝廷各方事宜。

天启四十四年,大明皇帝继承法正式颁布。这条法律将所有的皇子按照年龄,学习成绩,平日表现进行评分,排出了其继承顺序。当然,最重要的是年龄,学习成绩只要是达到合格大家就是一样的,平日表现只要不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或者是极其恶劣的道德问题,从而取消继承资格外,大家也都是一样的。

这条法律还规定,皇帝是大明国家的主人,他委托内阁治理整个大明帝国,而自己具有随时咨询的权力。皇帝是军队的最高领导者,但不得参加军队的具体指挥事宜,只能委托兵部和总参谋部代为指挥。皇帝是情报部门的最高领导者,但不得介入到具体的情报工作中。皇帝具有特赦权,但每年的名额限制为十人,且不能特赦罪大恶极的罪犯。

而且法律还规定了,皇帝所能拥有的财富,只能是皇家产业的收入。朝廷每年负责大明宫城的修缮,并支付给皇帝一年一百万元的薪金。

皇帝的子女会拥有皇子和公主的封号,每人每年由朝廷支付一万元的薪金,并且由皇帝给予一定的产业收入分红。分红可以传给后代,但每传一代分红变成原来的一半。皇子不得封国,只能居住在皇宫或者皇家的别庄之中。

这条法律的颁布使得皇位不再炙手可热了,从根本上使得争位的情况不再出现。而且使得皇帝更进一步地成为了国家的象征,而治理国家的权力从法理上落到了内阁手中。

这一年还颁布了专门的大明刑法,在刑法中规定,所有以推翻大明帝国为目的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造反,所有造反的主犯均处以死刑,且不得特赦。

这一条表面上看,是对民众的限制更严了,其实不然,因为以推翻大明帝国为目的这一条就很难达到。象当年潮州府下一县的知县贪污了朝廷拔下来的救灾款,结果导致一千多人围攻县衙,将知县打死,并破坏了县衙。而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认为,这不符合造反的规定,所以只能视为民众自发地维持自己的权益,结果只有三人因不需要的攻击行为被判为流放,而死亡的知县被抄家,追索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