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应该搞清楚钱到底去哪里了。
所以今天没到庭的银行非常关键。
双方代理人正在准备措辞,等待之余,方辰突然想到一个问题,问道:“这个贷款的银行是谁找的?”
被告夫妻中的女方此时也挺着个大肚子到庭了,她听到问题之后立马抢过话筒说:“是开发商给我们介绍的银行,原本我们是自己找了个银行的,但是置业顾问说我们找的银行跟他们没有合作关系,所以推荐我们去了这家银行。”
“是否属实?”
开发商派出的代理人是自家的两个法务,两人异口同声地答道:“置业顾问给被告介绍贷款银行属实,但当时给被告夫妇提供服务的置业顾问已经离职了,详细情况有待核实。”
方辰不着痕迹地翻了个白眼。
就算离职了,被告夫妇肯定还保存着聊天记录,这有啥好核实的,不过是这两个法务也不想担责罢了。
都是打工的,大家都负不起败诉的责任。
所以有些公司即便有专门的法务,也会单独请律师跑诉讼。
“那你们的基本户和这个楼盘的监管账户是在这家银行开的户吗?”
方辰一边问一边翻合同。
在他翻到关于付款的约定那一页时,开发商的法务也回答道:“是的。”
“等等……你们这个楼盘是不是已经结算完毕了?”
“是的,去年八月份就结算完毕了。”
按一般规律,预售的购房款都要打入监管账户,等开发商的楼盘结算完毕之后,监管账户里的钱才会随之解冻,扣除建设工程开销、工人工资和营销成本等等支出之后,剩下的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防的就是开发商拿地之后直接预售,然后拿着预售的钱去重新拿地。
既然去年八月这个楼盘就已经结算,那这个监管账户应该已经解冻并注销了才对,就算银行真的打了钱,这个钱也没法进到已经注销的账户里去啊!
方辰满腹疑惑地翻开陈楷调出来的银行流水。
监管账户的交易信息也确实在去年八月就结束了,九月份之后查不到任何数据。
被告夫妇是从上个月开始还房贷的。
也即,银行应该在上个月或者上上个月确认已经打款。
可合同约定的打款时间是监管账户注销之前。
“银行的问题很大啊,他们又不到庭……”
陈楷说道:“要不我再申请一次调查令,去查一下银行的所有交易记录?”
“那得查多少数据出来,怕是这个审判庭都堆不下。”
没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出调查令也没意义,不然要么查不到东西,要么查出来的信息太过冗余。
然后三方就这么尬住了。
开发商知道应该是银行的问题,但他们的账上的确没收到钱,起诉被告是没问题的,两个法务又不能做什么其他决定。
被告夫妇也知道是银行的问题,流水都查不到就开始让自己还贷款了,房子还拿不到。
方辰摸了摸下巴之后说:“那只能下庭之后安排一个时间去一趟银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