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人,公诉人他侮辱诉讼参与人,我要求判处他扰乱法庭秩序罪。”
法官敲锤子。
“公诉人再胡闹就退出法庭,现在扣你10点法理点数。甲的辩护律师,你这个判刑的要求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公诉人身子一颤,10点法理点数,作为公诉人参加一个案件才2点法理点数起。他自己也是有点飘了,以为法神法庭还和现实中的法庭一样。但在法神法庭中,任何一件事情都可以被起诉。
而扰乱法庭秩序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一旦作为公诉人被判处了刑罚,就意味着永远要丢掉公诉人的饭碗,甚至由于犯罪被开除,还会在几年内不能从事法律行业,这在这个法理点数之上的时代,就相当于自费几年武功。
“我....我保证不会了。”公诉人的态度收敛了很多。
甲的辩护律师又站的笔直了些,
“那好,我继续说,假如不确定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那么其死亡时间点就很可能在甲乙二人实行藏尸行为后。也就是把被害人埋下后。”
“那这又能说明什么?”公诉人发问。
“这能说明什么?这能说明很多东西....”甲辩缓慢的说着。
乙的辩护律师此时却朝着甲辩用力看去。
“甲辩,你要拉我的当事人下水?”
“不会的,只是借你的当事人一用罢了,你当事人也下不了水。”
听到甲辩这么说,乙辩才把头转了回来。而庭审的观众、公诉人、法官都搞不清楚两人到底在打什么哑谜。
“我接着说,假如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在其被埋下后,那么我有理由怀疑,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由甲主导的,而是由乙主导的。乙利用甲杀了被害人。”
“什么?”
“这怎么可能?”
“不是甲拍的砖吗?为什么乙能利用甲杀人?”
“会不会是甲拍砖的原因,是由乙撺掇的。这样乙属于故意杀人的教唆犯。”
“不可能,案卷材料里没这么写,假如这么写,甲辩也不用请求场外援助了。而且甲辩既然把话题引到了死亡时间这里,那他的论点肯定和死亡时间有关。”
“那个场外援助的家伙有点厉害啊,我再看看把,一会过去得求个法神系统的好友位,这是位法学大大啊。”
观众席上讨论的如火如荼。
法庭上的甲辩的声音依旧在继续。
“我怀疑,甲和乙一起搬运尸体的时候,甲没发现受害人或者,但乙发现了。乙在发现被害人没死亡的情况下,继续让甲埋了受害人。而甲埋的行为,才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根据这种推导,乙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乙利用甲的行为杀死了被害人。而这种情况下,甲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甲的行为侵犯的只有一个法益,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法院要判决的话,只能在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判处。”